
公告日期:2025-06-17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前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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