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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18:55:31 股吧网页版
百胜智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上报董事会;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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