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
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
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
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
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交易事项上
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在 10%以上但未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在 10%以上但未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在 10%以上但未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在 10%以上但未超过 15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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