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以下统称“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非因该离任董事原因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仍应对公司负有其他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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