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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