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外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有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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