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督促、检查年度
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勤勉尽责。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等发表审核意见。如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等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
报告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在当年 4 月 30 日前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当年 4 月 15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当年 3 月和 4 月时,应在当年 2 月 28 日
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年度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