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新设公司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股权、兼并等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本第(一)、(二)项所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将相应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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