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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8:10:44 股吧网页版
鸿富瀚: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在投资、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决策、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对鸿富瀚资源、资产投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母公司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鸿富瀚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本制度所指子公司包括全级次各级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 50%以上的子公司;

(三)母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公司所属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本公司《章程》及母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总部与成员企业的关系,共同构成产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是具有共同战略目标的有机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协作共赢关系。母公司作为集团总部对子公司行使绝对的领导权,并根据集团定位与使命,以战略规划为蓝图,不断加强影响力与控制力,确保集团全体干部员工目标一致、资源集中、力量凝聚。子公司要高度服从并主动维护总部的权威性,坚决、主动、快速地执行总部各项指令,注重总部战略意图的落地实效,不得以子公司局部利益得失影响总部指令的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根据母公司正式批准的定位、职责、经营范围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业务边界,须聚焦主责主业,不得自行拓展或变更。母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均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或业务领导职责。母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子公司加强业务指导或业务领导,推进子公司聚焦主责
主业、稳健经营并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决策

第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按要求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并接受母公司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有机融入公司治理各领域各环节。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依章程各司其职、有效制衡,不断提升公司治理合规水平。

第六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层面的职权。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如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会,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非上市的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或单独制定并有效执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审议通过的相关议事规则须在通过之日起 10日内报送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母公司根据相关投资协议和子公司的《章程》向该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管人员作出适当调整,具体推荐任职及履职要求按照母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长(负责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鸿富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战略目标、经营方式、管理体系和风控机制,规范与促进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战略及经营目标顺利完成。

第十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鸿富瀚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其发展规划框架下,制定经营管理目标。子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须获得母公司批准。母公司以绩效考核等形式,对各子公司规划的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合法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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