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26 层
21A-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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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2026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华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华商律师作如下声明:
1、华商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鸿富瀚的保证:公司已向华商律师提供了华
商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华商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华商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华商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鸿富瀚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华商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鸿富瀚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华商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华商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鸿富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华商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鸿富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鸿富瀚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鸿富瀚系由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富瀚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9 日,鸿富瀚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3 号)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鸿富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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