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7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托克托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项目投资概述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托克托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子公司拓新药业(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拟与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拓新药业(内蒙古)有限公司原料药及健康膳食补充剂生物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协议》。
本次拟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原料药及健康膳食补充剂生物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拓新药业(内蒙古)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托克托经济开发区
生产厂房及配套公辅设施
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为 4.2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左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用地
甲方按照乙方所需提供项目用地,地点位于托克托经济开发区。乙方可通过市场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具体事项按照乙方与项目所在地市(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执行。
(二)工程建设和验收
1.甲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向乙方提供开工建设所需通平条件的项目用地。
2.乙方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并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
3.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其他相关手续。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优惠和奖励政策”不得与税收、非税收入挂钩或者变相实施税收返还);
(3)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立项审批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4)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2)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优惠和奖励政策”不得与税收、非税收入挂钩或者变相实施税收返还);
(3)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背协议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4)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协议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并对应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一)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二)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竣工时间 6 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三)竣工投产达 1 年以上乙方仍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资产投资额的。(四)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规定的依法需收回的情形。
3.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协议:一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二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三是甲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事项的。
4.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1.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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