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华润化学材料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
生产经营中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或者结合采购生产计划以期货作为产成品销售的一种方式,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产成品库存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经营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化学材料投资有限公司、华
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成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规模、时点净持仓规模和保证金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料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生产所需原料的90%,产成品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生产总量的9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即原料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在手订单量(含合约销售、含PET期货卖出量)对应的原料需求量(剔除20天内发货的订单),产成品的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当月可发货量;持仓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业务员的授权文件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董事会授权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应当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分管领导、风险管控分管领导、采购分管领导、销售分管领导及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定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包括保值规模、保证金额度、套保策略、风险管控指标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审批期货保证金申请流程;
(四)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周报、月报、季报;
(五)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议,每月听取期货业务操作小组的工作汇报;每半年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六)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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