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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7 15:05:41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27-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27-6 号

致: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25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31 号)(以下称“2025年度《审计报
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继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提供查询的发行人之企业登记资料、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示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和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有关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 2026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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