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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8:41:21 股吧网页版
争光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ENGGUANG INDUSTRIAL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龙船坞路96号3幢1楼132室)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争光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654.94万元(含61,654.94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250吨生物医药领域专用树脂生产项目”、“年产30套吸附分离纯化装置项目”、“生物医药及新能源树脂应用研发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鉴于此,公司编制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框架下,基于下游行业实际需求及自身既有产品、技术优势所作出的综合决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同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固有优势,并加快将技术资源落地转化为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债权人不能选择转股。如本次募投项目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取,不仅大幅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且全部债务在到期时需要以现金方式偿还,可能导致短期债务与长期资产的错配,影响公司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同时,银行贷款融资将产生大额利息等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的费用等负担,降低公司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因此,采用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三)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转股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并成为公司股东,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期权,更加具有灵活
性。因此,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性,持有人实施转股时,有助于降低公司偿债压力。同时,相较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可转债通常具有相对较低的票面利率,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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