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
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
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
务交流。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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