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相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任务,“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
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内部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时,及其持续进展过程中,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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