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
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监管机构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 个月内,符合前述有关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
(二)在过去的12 个月内,曾符合前述有关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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