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3304480 传真:+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正文 ......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四、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 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4
二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38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8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 3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 014号
致: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8.除本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及授权
2025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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