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埔园林”或“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金埔园林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1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维护等。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7,603.86万元、99,900.50万元、90,593.29万元和47,927.28万元,2024年和2025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9.32%和13.67%。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467.55万元、2,216.34万元、2,271.52万元和-9,599.82万元,报告期内呈现下滑趋势且最新一期由正转负。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473.39万元、-26,708.79万元、-17,102.81万元和-4,042.06万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确认收入分别为17,235.44万元、13,183.39万元、12,507.49万元和4,415.6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66%、13.20%、13.81%和9.21%;公司信用减值损失金
额分别为-7,529.57万元、-6,271.94万元、-6,747.81万元和-11,869.92万元,金额较大且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07,630.07万元、112,761.07万元、126,249.62万元和99,340.48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3.90%、36.37%、38.55%和33.28%,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80%、35.09%、30.53% 和23.13% ,呈逐年下降趋势;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2,592.95万元、4,460.94万元、9,636.58万元和10,441.65万元,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保证金及日常备用金、押金等;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0,449.68万元、125,748.87万元、134,223.25万元及142,905.33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9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