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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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创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上海雅
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3000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情况(《问询函》之“问题 1”)
(一)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的具体依据
1、欧创芯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的具体依据
本所律师查阅了《购买资产报告书》,欧创芯持有的各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欧创芯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资料,并与欧创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欧创芯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的具体依据如下:
(1)欧创芯主要从事模拟芯片设计,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欧创芯是一家模拟芯片设计公司,专注于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产品主要聚焦于 LED 照明驱动、电源管理相关的集成电路设计及配套方案服务,目前拥有 LED照明驱动芯片、DC-DC 电源管理芯片两大产品线,其中:LED照明驱动芯片主要应用于 LED车灯照明(包括汽车车灯后装市场、电动两轮车车灯后装市场)、智能照明、舞台灯照明、应急消防等细分市场;DC-DC电源管理芯片主要应用于电动两轮车、智能小家电、车载设备等细分市场,在电动两轮车市场可广泛应用于智能仪表、智能电池管理、GPS 追踪器等领域。欧创芯产品在汽车车灯后装市场及电动两轮车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并在 DC-DC 恒压产线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欧创芯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积累了丰富的核心技术,并将其核心技术与下游行业紧密结合,不断推出新产品并导入下游客户,属于成长型创
新企业。欧创芯将其研发成果应用至电动车、智能照明等领域,助力电动两轮
车的智能化、网联化,助力智能照明的集成化、一体化和多功能化,通过创新、
创造、创意促进了新质生产力发展。
因此,欧创芯符合“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
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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