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风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
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风光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公司总股本由1.5 亿股增加至 2 亿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 亿股。其中,其中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1.5 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0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包括:王磊先生、王文忠先生、韩秀兰女士、隋松辰女士、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实业”)、营口市风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光合伙”),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本人/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人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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