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至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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