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一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811716479918H。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21年1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江家房村
邮政编码:115005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贡献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