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信息,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 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 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 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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