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长 1 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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