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子公司追加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的,需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为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 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和审核批准机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决定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投资活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以选择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选择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人员或机构不得同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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