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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