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长和经理;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其他对重大事件知情或理应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 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七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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