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
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要求各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等经济活动,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或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职权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选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子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任。
第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子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子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子公司如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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