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何氏眼科: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 301103 证券简称: 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 2025-04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一、 总经理离任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何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 为了顺应《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 做好分权安排并确保公司独立的相关要求, 同时结
合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 需要战略决策与经营管理合理分工, 何伟先生将更专注
于履行董事长职责, 集中精力统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 进一步优化公
司治理结构、 提升决策效率, 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其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何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 仍继续担任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委员。 何伟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何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327,379 股, 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5,146,921 股,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何伟先生离任后继续担任董
事长等职务, 并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 总经理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的议案》 , 经董事长何伟先生提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通过,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星儒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 , 全面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止。
何星儒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能力和任职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何星儒先生简历
何星儒, 男, 1989 年出生, 中国国籍, 教授, 公共卫生博士, 工商管理硕
士, 硕士研究生导师, 获得国际防盲协会 IAPB 未来领袖的荣誉称号, 美国眼科
与视觉科学研究协会会员、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布隆伯格公共卫生学院公
共卫生荣誉协会终身成员、 中国侨联特聘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 辽宁省科学技术
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
委员、 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七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沈阳市欧美同学会青年
工作委员会(第一届) 会长、 沈阳市欧美同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沈阳市党
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2020 年至今, 留学归国后先后就职于辽宁何氏医学
院、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 曾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公共卫
生学院院长、 视觉智能中心主任; 现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何星儒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何星儒先生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伟先生(董事长) 与付丽芳女士之子, 与实际
控制人之一何向东先生(董事) 为叔侄关系。 除此之外, 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要求的
任职资格; 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