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骏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106号文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4.6667万股,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54,440,001股变更为72,586,668股。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2月3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数量为2,7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7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已于2024年5月24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2,586,6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29,034,66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1,621,33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72,436,001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29,185,334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1,621,33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185,33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8.7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436,001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1.28%。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7,243.6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1.2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7.75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3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并于2025年7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江苏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成合伙”)、薄玉娟女士、应发祥先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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