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
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四)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五)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应当尽快向公司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同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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