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科学和安全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六名(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股份
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
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
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
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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