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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骏成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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