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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骏成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计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并股东会批准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第八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需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 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当年末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如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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