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现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汇报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 是全国首批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之一。2013 年 11 月 22 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特殊普通
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截至 2025 年末,合伙人 111 人,注册会计师 48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76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用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
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2025 年度审计机构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安
排,北京兴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以及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兴华及相关审计人员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北京兴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业绩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
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用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6 年 1 月 8 日,审计委员会与北京兴华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就 2025 年
度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等进行了沟通。
2025 年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北京兴华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分别就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事项保持密切沟通。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
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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