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11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二〇二一年九月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D0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5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瑜欣电子”)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目 录
1.关于历史沿革...... 3
2.关于业务与技术...... 8
3.关于劳动用工...... 46
4.关于营业收入与客户...... 50
5.关于期后经营情况...... 60
6.关于营业成本与供应商...... 66
7.关于越南工厂...... 80
8.关于毛利率...... 84
1.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于 2021 年 1 月
完成股改所涉个税的缴纳。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个税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股改相关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缴纳具体情况
2015年9月8日,发行人原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正式由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个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相关规 定,股改相关股东胡欣睿、胡云平和丁德萍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4,200万元按照 持股比例转增股本的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10月15日,发行人及股改相关股东出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原重庆 市九龙坡地方税务局提交《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个人所得 税的承诺》:“股东自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后(预计2016年12月31日前能够挂牌成功),按照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金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分期缴纳。”
2015年10月26日,经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改 相关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金 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11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投资和转增股本个人所 得税实行分期缴纳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3】176号)执行,可在 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2016年12月19日,发行人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17年1月10日,原重 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确认发行 人股东胡欣睿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04万元、胡云平和丁德萍应缴个人所得税 金额均为168万元,自2017年1月起至2021年1月止共分五期进行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并经中介机构核查,截至2021年1月21 日,发行人股改相关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已按期全额缴纳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纳税人 缴纳时间 缴纳金额(万元) 税款所属时期
2017 年 1 月 16 日 84.00 2016.12.01-2016.12.31
胡欣睿、 2018 年 1 月 15 日 84.00 2017.12.01-2017.12.31
胡云平、 2019 年 1 月 11 日 84.00 2018.12.01-2018.12.31
丁德萍 2020 年 1 月 16 日 84.00 2019.12.01-2019.12.31
202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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