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51,84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626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79号)”《关于同意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37.00万股,并于2022年5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503.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34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5,503.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3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0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34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1,41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7%,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51,986,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0.83%。
公司上市后,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7,340.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胡云平、胡欣睿、丁徳萍、谢冬春、重庆同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欣睿、胡云平、丁德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3)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6)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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