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欣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瑜欣电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年 3月 18日出具《关于同意重庆瑜欣平
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79号),瑜欣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7.00 万股,并于2022年 5月 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
总股本为 5,503.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7,340.00 万股,其中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 1,83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503.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4.9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1,840,1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0.6268%。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欣睿、胡云平、丁德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胡云平、胡欣睿为公司董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3)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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