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非交易形式的外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其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其组合。可采取实物交割或现金差价结算,可采用保证金、担保、抵押等杠杆交易方式,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严控风险,杜绝盲目投资与违规操作。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核心目的,重点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实现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应现货交易规模,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计价周期相匹配,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约定或合同实际执行期限。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仅限与具有合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与符合前款情形的关联方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备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逐笔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下年度业务计划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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