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外进行的各类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参股/控股公司等,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公司通过收购、出售、置换、合作、增资、减资等方式导致对外投资发生增减变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坚持成本效益与风险可控原则,兼顾投资收益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对外投资事项授权给总经理执行,授权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7. 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7.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8.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
对外投资。
上述各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以上须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后续连续 12个月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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