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1]第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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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Building D,Parkview Green FangCaoDi,No.9,Dongdaqiao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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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1]第015号
致: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瑜欣电子”)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发行人已保证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且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目 录
释 义......5
正文......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起人和股东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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