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证券投资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将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子公司在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需经总经理审批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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