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制药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津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其不参与绩效薪酬考核。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个人能力及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实现“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2.短期与长期兼顾原则:薪酬结构兼顾年度经营目标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通过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管理层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
3.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效益及个人工作目标强关联,确保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发展深度绑定。
4.合规与透明原则:薪酬的确定、发放、调整及追索等流程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按规定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公司人力行政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职责划分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结构、考核标准、发放与追索安排等;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就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3.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4.人力行政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拟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协助开展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第六条 回避制度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
2.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实施,旨在绑定管理层与公司的长期利益。其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绩效薪酬考核。
2、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岗位职责及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1、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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