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8:17:02 股吧网页版
联检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公司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究;

(十三)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下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问题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