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8:17:03 股吧网页版
联检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及质量评估。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三)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