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行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两者合称“投资项目”。
“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改扩建、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建项目投资,利用募集资金、自有资金、借款或追加流动资金等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为获取长期效益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投资性质可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又称为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特种债券等。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房地产性投资、项目合作投资等。
综上所述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七类:1、证券及衍生品投资;2、股权投资;3、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4、兼并收购;5、房地产性投资;6、固定资产投资;7、研发投资。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必须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项目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以及投后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调整。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牵头实施及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评估,形成相关决策支持文件;负责投资项目的交割、整合及后评估等投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服务中心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依据各部门分工配合战略投资部开展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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