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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