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上述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六)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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