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
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本部是公司常设的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内部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本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审计监察本部负责人应为专职。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本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本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
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慎重利用审计中获取的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审计监察本部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审计监察本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本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本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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